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丁波等辞去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等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6年9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接受丁波因工作变动辞去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接受王新军因工作变动辞去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接受马坚因达到退休年龄辞去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接受撒承贤因达到退休年龄辞去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